八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盗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发布时间:2018-06-12 15:20:01

八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盗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6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根据方案的部署,今年5~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门将联合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方案指出,通过开展网剑行动,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和落实平台责任、规范格式合同为重点。

与往年的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相比,今年的方案着重加大了对网络合同格式条款中出现不公平的“霸王条款”问题、网络市场平台违规获取个人信息等问题的整治力度。

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主要工作内容:

(一)规范网络经营主体资格,保障网络经营活动的可追溯性。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登记备案,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公示。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协议客户资格审查。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站备案、IP地址、域名等互联网基础管理。严厉查处伪造企业名称、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的非法主体网站和无证经营、缺乏资质经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邮政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二)严厉查处制售侵权假冒伪劣网络商品行为,探索建立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监管机制。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伪造产地、厂名、质量标志,篡改生产日期,在网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以高知名度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从严从重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加强婴幼儿辅食等重点食品监管,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进出口和寄递环节,加大对网络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发现查处力度。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进行全方位整治,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震慑力。(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整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市场混淆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推动执法办案工作。着力治理网络失信问题,严厉打击通过组织恶意注册、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合谋寄递空包裹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严处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四)坚持正确宣传导向,加大对网络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网络上具有不良影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和信息,加大对包括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热点领域执法力度。督促互联网平台加强自律,规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用途、有效期限等宣传信息,严禁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商品标价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全面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遏制违法有害信息网上传播。(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网信办、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五)规范网络合同格式条款,严厉打击其他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完善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修正不公平格式条款,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认真及时查处混淆“定金”与“订金”、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自行解释“商品完好”以及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订金不退、增加限退条件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惩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禁售物品和烟草制品、以及未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关注规范新型消费业态、模式,尤其是保健食品、生活信息服务等领域,谨防其转变为网络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协作)


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6月)。

(二)组织实施阶段(7-11月)。

(三)督查总结阶段(10-11月)。

各地各部门于12月13日前将本系统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3件以上,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合执法相关材料分别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各上级主管部门。